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6-26,公告主要内容为:攀枝花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米易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采购项目磋商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攀枝花-米易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中标商:四川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04212021000156,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04212021000156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米易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一环路西3段28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8500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名称:米易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及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均以县域为范围。2.米易县老旧小区专项改造规划以县城建成区为范围。服务要求:规划提供用以全面表达规划意图的彩色合订本6套,文件光盘1份,规划推进过程中用于汇报、研讨、申报的阶段性成果(成果数量根据具体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终设计成果的数量)等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60个工作日内递交规划初稿进行审核,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并递交最终的规划成果。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启动米易县老旧小区专项改造规划和米易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包括米易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及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两个专题)等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张毅(评审小组组长)、董伟、王娟(最后1位为采购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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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原则,参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00%计取,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3500元(人民币)。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350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一 、本项目政府采购备案号:MCCG(2021)86。二、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三、监督部门:米易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12-8173101,0812-8311336。四、本项目采购公告2021年6月9日;采购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五、服务费收取方式:成交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人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六、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联系人:万方仪;联系电话:028-61375575转601。七、 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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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 | 米易县府城路89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谷老师;联系电话:0812-8172683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本项目会议室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杨莉娟;联系电话: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杨莉娟 |
电话: | 028-61375575转627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