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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法:五大供热采暖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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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采暖网讯】天气转冷,又到一年取暖季,供热再度成为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如果发现温度不达标,或者管道漏水家中被淹,或者在供热收费上有争议,市民该如何维权?应当拿出何种证据维权?近日,记者梳理了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几起供暖典型案例,发现在这类纠纷中,多是用户败诉,败诉的原因是拿不出证据来,口说无凭,法院难以采信。为此,记者采访了办理供热案件的法官,请她来给大家提些建议。


    案例一 9年前办了停热家中被淹热企赔偿


    曹女士在海安路一号银都景园内有一套顶加阁的房子,早在2004年9月就申请办理了停热,供热公司派技术人员采取关停措施并加贴封条。不料,到了2013年1月8日,屋内的热力管道突然泄漏,热水喷涌而出。得到消息时,曹女士还在北京,她买了一张飞机票紧急赶了回来。漏水导致房屋、家具、各种物品严重受损,房屋地板大面积起鼓霉变,墙皮爆裂,家具变形,家电也不能正常使用。


    因与供热公司未能就赔偿和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曹女士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万余元,同时将室内供暖设施维修完好。


    经鉴定,曹女士家中暖气设施漏水,是房屋内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失效所致。漏水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价值11万余元、家具及物品损失价值为6万余元。


    漏水原因确定了,那么,究竟是谁应对惹事的闸阀负责?供热公司认为闸阀位于曹女士房屋内,曹女士不是其公司用户,也没有委托供热公司维护管理设施,应自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一审崂山法院认为,2003年至2004年采暖期,曹女士的房屋曾接受了供热。她于2004年9月申请停热,供热公司也做了关停措施。供热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其采取的停热措施,能够确保热水不进入曹女士房屋的供热管道。在这一前提下,即使曹女士室内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也不会发生漏水事故。据此,一审判决供热公司赔偿曹女士房屋装修及家具、物品损失17万余元,赔偿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21万余元,以及交通费、鉴定费1万余元。


    宣判后,供热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扩大了供热企业给用户断热后应承担的义务。青岛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随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二 称室温不达标拒交费拿不出证据输官司


    2014年,高科热力公司将家住崂山区苗岭路6号瑞纳花园的居民姚先生告上了法庭,因为姚先生没有交纳2008~2009年度、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三个采暖季,共计9132元的供热费。


    姚先生称,自家房屋的集中供热温度不达标,要求高科热力公司前来测温,但对方一直未派人前来。另外,2008~2009年度时,姚先生并不是这套房屋的业主。庭审中,高科热力申请撤回了2008~2009年度供热费3044元的诉讼请求。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称不交供热费是因供热温度不达标,但未提交测温记录等证据证明,故无法支持扣减供热费的主张。于是作出判决,姚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科热力公司两个年度供热费6088元。


    案例三 租户三年不交热费房主索要险过时效


    吕某于2007年11月15日租住了徐州路77号的一套住房,一直到2010年11月15日搬离,整整住了三年。然而,这三年间,吕某始终没有交纳供热费,欠下了4706元。到了2013年底,供热公司催讨,房东雨某无奈先补交了费用,随后将吕某告上法庭。


    吕某认为,追缴的热费已过去多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当时没有交纳供热费是因为供热不达标。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约定是由吕某支付供热费,其应当支付雨某垫付的供热费。宣判后,吕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提出室温不达标是雨某的房屋漏风、漏雨,而且还私改暖气设备造成的。租房期间,他曾多次提出退房、退租,但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青岛市中院认为,雨某起诉吕某支付相应的供热费,属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为两年。因供热公司于2013年要求雨某交纳2007~2010年度的供热费,雨某于当年12月9日支付了。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2013年12月9日起计算,所以雨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中规定了供热费应由吕某支付。吕某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不应交纳供热费的法定情形,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要求退房或退租。


    于是,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设施改造谁出钱共有设施用户分担


    2014年,家住大沽路的居民李某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供热公司诉称,李某居住的楼座供热系统运行多年,地沟盘管锈蚀老化漏水,严重影响供热。早在2012年5月,供热公司进行了整改,每户居民交纳800元改造费用,但李某一直没有交纳。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按照产权划分,单元阀门后为用户产权,用户只承担室内设施改造费用,室内并没有改造,不应该交费。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本案中所涉供热系统位于住宅楼地下室内,而非“楼前”,应属于在居民楼内,归全体居民共有。


    辖区的中山路社区居委会也出具了情况说明,改造前,供热公司、用户,以及市政公用局、市供热办等部门人员一起,在居委会开会协商解决方案,大部分居民同意将改造费800元交给居委会代管,改造完成后转交给供热公司。李某当时也参加了会议,知晓交费事宜。该楼上共有37户,已有35户交纳了费用。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某向供热公司支付800元供热管网改造费用。


    案例五 未办停热不交费法院判决快付款


    大唐热力公司将黄岛区海南岛一路6号楼的刘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要2011~2013年两年度的供热费2793元,以及194.9元的利息。


    经黄岛法院传唤,刘女士一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至2013年供热期内,刘女士并未申请办理供热报停手续,热力公司提供了供热服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服务合同,刘女士就应该交纳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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